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太原市福州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太原市及周边城镇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活动的榕籍公民为主体。团结榕籍在山西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互助、诚信、服务。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忱为会员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经济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太原和福州两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8号建行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太原市的榕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会员法制意识;
(二)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榕籍乡亲间的业务和情感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三)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福州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联系,为繁荣太原和福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助手;
(五)替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服务。推动会员之间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企业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关系;
(八)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榕籍驻太原市的工商业经营者、经营的参与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经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凡在本会连续担任常务副会长职务三届(十五年),其年龄65以上(含65岁)者,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授予下一届的名誉会长荣誉称号。凡在本会连续担任常务副会长职务四届(二十年)者,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授予终身名誉会长荣誉称号,本会成立时首任会长授予创会会长。
名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及创会会长享有本会成员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可免交会费)。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扩大)。在会务重大决策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可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监事列席本团体会议时,参预研究本会重大事项,有权充分表述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会成员由各地区或各行业推荐代表参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主要内容为检查履行职能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区县及企业单位协调推举新的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工商联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构和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太原市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从事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 2019年12月7日太原市福州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太原市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