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联、行业(异地)商会、会员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诚信信用建设工作,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太原市推进民营经济转型跨越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太原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组织开展2015年度“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在2014年开展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应用认定成果,在信贷融资金、工商注册、品牌建设、信息发布、网络宣传、表彰、扶持、培训等工作中重点支持已认定的诚信企业,鼓励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诚信企业认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认定范围
合法经营三年以上的各种类型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
三、认定条件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守合同重信用,近两年来无失信行为。
2、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没有发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企业按期申报缴纳税费,无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政策性因素除外)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在信贷活动中有良好的诚信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无不良记录。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因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上访等群体事件。
6、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没有个人不良信用。
7、本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
8、有较强的环保意识。
9、近两年参加过由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
10、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11、在企业中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12、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四、报名时间
2015年7月1日—7月25日
五、需说明的问题
1、“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同意审核、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2、“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后,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必须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体现金融、税务、安全、质量、环保、劳动用工、诚信经营等内容的工作总结,作为考核诚信企业的主要依据。
3、“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4、在通过诚信企业认定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企业出现任何重大失信事件,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将取消“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资格,并在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告。
5、已认定的“诚信企业”法人联系方式变更后,及时通知市工商联经济联络处。
6、“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都有名额限制,未认定的企业并不是非诚信企业。
7、被认定的“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是依据认定条件,对企业认定前期“诚信”经营的认定,认定后应继续保持诚信守法经营。认定委员会对企业后期失信行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责任。
六、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请单位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二份并提供电子版,按序整理并加盖公章,活页装订。
1、《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报送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如从事特种行业则需提供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5、企业职工社保交纳证明。
6、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及相关工商注册材料。
7、企业管理体系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8、企业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科技发明等证书复印件。
9、企业法人代表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10、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其它相关信用记录复印件。
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1、严格标准,积极申报。各县(市、区)工商联、行业(异地)商会,一定要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的有关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保质保量,保证认定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进行。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是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工商联、行业(异地)商会,要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诚信建设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各企业需详细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工商联、行业(异地)商会、会员企业,请于7月25日前将认定材料报于市工商联经济联络处。
邮 箱:ty4130632@163.com
联 系 人:原 汲 王丽娟
联系电话:4130632
13663510997 13333418146
附件:1、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向商会索要)
2、太原市小微诚信企业认定企业基础信息汇总表(可向商会索要)
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7月2日